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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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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博士生培养过程,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关于做好服务国家特殊需要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4号)和学校《服务西北地区稳定发展与国家安全高级法律人才培养项目培养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中期考核的组织机构

校博士项目指导委员会领导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研究生教育院负责安排中期考核的具体工作;各方向导师组根据学校安排组织本方向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由5或7名相关学科及实务部门的专家组成,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方向负责人确定。

二、中期考核的实施

中期考核以导师评价、材料审核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如下:

     博士生填写《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连同支撑材料提交给责任导师;

    (二)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由博士生的责任导师考核,考核标准为:

1.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高度的认同感,具有敏锐的政治观察力和政治鉴别力;

2.熟知西北地区区情,清醒认识影响西北地区稳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

     考核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提交的《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及支撑材料,审核其课程学习、调研与科研训练的情况。考核标准为:

1.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及时撰写课程论文,课程考核合格;

2.在实际部门进行了不少于10个月的实践和调研,撰写工作记录与工作总结,并完成调研报告;

3.按照导师要求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就个人研究作2次公开报告;

4.发表2篇专业研究成果(论文、调研报告等),或有1项专业研究成果被政府相关部门采纳。

    )考核委员会组织(二)、项考核全部合格的博士生答辩,并对博士生是否具备论文写作能力和条件进行评价。答辩的程序为:

1.博士生结合研习计划,汇报本人对法学基础理论、学科前沿和西北地区地理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宗教现状等专门知识的学习、调研情况,以及开展的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

2.回答考核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各方向考核结束后,考核组秘书应把《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记录表》及相关支撑材料报送研究生教育院备案。

三、中期考核的延期

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生,应提前填写《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延期中期考核申请表 》,责任导师和导师组签署意见并报研究生教育院审批后,可延期考核,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四、考核结果及处理

博士生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考核委员会综合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调研和研究报告、参加学术活动、现场答辩等方面的情况,确定博士生中期考核成绩,并对博士生是否具备论文写作能力和条件进行评价。

(一)对考核合格者,准予按计划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二)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在三个月后可再次申请进行中期考核;第二次仍未通过中期考核或四年内未通过中期考核者,将被终止学业。

(三)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者,按中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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