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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05年5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7年8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北政法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我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均为4年,并据此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按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6年(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等,但不包括应征入伍和休学创业期),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连续或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2周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因患有疾病、创业、国(境)内外游学等原因,可以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已办理入学手续的,应在2周内办结离校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十三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内,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持本人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应当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与缓缴、困难补助、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必修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考核,选修课一般采用考查方式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经过选课程序选修的所有课程的考核。未经选课程序修读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擅自参加的其成绩无效。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体育保健课,应当有校门诊部诊断证明,由学院审核,体育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国防教育、社会实践、公益劳动、专业见习、毕业实习、读书笔记、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当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应当重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期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1学年以上的课程应当参加每学期的考核,每学期考核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和计算学分。学生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必修课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30%,选修课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50%。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总评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
在成绩分析中,课程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按规定申请缓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参加下一学期初进行的补(缓)考。
必修课旷考、考试作弊和补(缓)考成绩不及格累计在25学分(含25学分)以下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超过25学分的,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或结业,但可参加不超过4门次的毕业前补考。
补(缓)考成绩均按卷面成绩记载,不计平时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不能参加选修课程考核而申请缓考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但不计入课程不及格总学分。
学生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补(缓)考,其不能取得的学分可在以后学期另行选课,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即可。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采用绩点评价方法,即每门课及全部课程的考核成绩折算为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以此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水平及能否获得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学校根据其实习经历和实习内容认定为公共必修课或实践实习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大学生科技创新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认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学校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违纪者,考核成绩要相应扣分或降档,并注明“违纪”字样。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予以承认。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学生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校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经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可向本人所在学院申请转专业,经原专业及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除前款规定的因病申请转专业的情形外,为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允许学习成绩优异的一年级学生结合自己的学习特点、专业兴趣、职业规划等因素,按有关规定申请转到其他专业学习。公安类、艺术类专业与其他专业类别相互之间不得转专业,专业内不同专业方向之间不得转方向。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出本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予以办理。
学生转入本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报转出学校同意后,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分别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将拟转入学生信息予以公示。学校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应征入伍、创业实践等正当事由,可以申请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1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记录,1学期内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其他无法在校学习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的附医院诊断证明),由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期或1学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学年),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申请休学创业,以2年为限,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在接到《休学证明》后2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学后1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二)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1年复学的,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没有招生的,转入其它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休学1学期复学的,经本人同意,可编入原年级学习,也可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五)学生复学后,其休学前已经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六节 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业警示是对学生因一个学期的学习成绩较差而对其学习能力给予的通报性质的学籍处理决定。
学业警示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期的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学分达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学校对其给予学业告诫。
第四十二条 留级是对学生因一个学年的学习成绩过差而对其给予的留入下一年级修读的学籍处理决定。
留级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年的考试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8学分以上(含18学分;该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补考及格后不计入),应当留级。
学生一经确定留级,即不再参加当学年度第二学期的补(缓)考。
学生留级后,随下一年级学习,所有必修课程必须重新修读,其考核成绩按较高成绩记载。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留级而拒绝留级的。
(二)学生留级后,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三)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应当在2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学校将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因退学或其它原因肄业离校的学生,教务处和所在学院将其成绩单、学生登记卡及学年操行评语等材料送交学生处归入本人档案。
经诊断为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四十五条 受开除学籍、退学(含本人申请退学)处理或者转入其他院校的学生,自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有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均达到60分或者合格以上,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课程考核成绩优秀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其他各项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1年毕业。
留级学生自留级后,所修各门课程全部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提前1年毕业。其留级之前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本人应当在三年级的第一学期2周内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凡获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4年的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应当结业,但可申请延长不超过2年的修业年限。
每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时间为1学期或1学年。延长修业年限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其学籍列入下一年级。
学生结业后1年内,可申请参加一次课程补考。补考合格后,由学生本人申请,原所在学院审查,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发给毕业证书。
结业后1年内课程补考仍不及格、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或1年内不来申领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条件的毕业生提出学位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的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辅修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籍的取得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按学校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请假。硕士研究生向录取学院请假,由学院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博士研究生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超过学校规定的入学时间2周不报到的,或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十七条 报到时各学院对硕士研究生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研究生院对博士研究生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开展创新创业,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年。
(四)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应当填写《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院、研究生院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内,填写《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入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有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方可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二)入学后2周内,博士研究生未能提供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证书,硕士研究生未能提供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且未能提供学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的,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审查不合格的。
第六十条 研究生新生报到后3个月内,各学院应按照《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办法》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一般不超过2周。
未申请暂缓注册或申请暂缓注册未获批准又不按时到校注册的,或者获准暂缓注册逾期不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旷课论处,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经学校批准出国(境)交流的在校研究生,学校认可其在国(境)外学校的学籍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通过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与缓缴、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籍自动终止。
(一)退学。
(二)毕业、结业或肄业。
(三)取消或开除学籍。
(四)其他终止学籍的情形。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所属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研究生实训课程根据研究生实训调研报告、实训日志、实训单位评价等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修。考核办法由研究生院具体规定。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导师与本专业研究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的,经导师、学院、研究生院审核认定后,可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成效显著并具有良好社会效应的,撰写创新创业报告,可折抵实务训练学分。
硕士研究生发表《西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规定的d1类以上科研成果,可以申请免修1门相关课程。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由任课教师根据其学术论文确定考核成绩。
上述科研成果应以西北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合作成果应为第一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研究生视为第一作者。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严格管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业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的扣除该课程考核成绩20分,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构成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校保留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承认。
第六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并获得批准。
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请假1天以上1周以内(含1周)的,由导师审批;1周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的,经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超过30天的应当办理休学。研究生请假手续由辅导员留存备案。
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的,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返校的,均以旷课论处,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研究生课堂缺勤率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六十八条 学校在研究生中开展诚信教育,建立学风诚信档案,记录和管理研究生学风自律、学术研究和考核等方面的诚信状况。在研究生评优、入党、申请奖助学金、申请推荐国内外交流、申请学位时应当调阅其学风诚信档案,将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研究生,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处理。
研究生学风诚信档案记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因学校学科专业调整、导师变动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等特殊情况,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导师组、转出学院、转入导师组及转入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转专业。
第七十条 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七十一条 我校研究生申请转出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申请人所在专业导师组同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上级主管部门的报批手续。
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的,应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院审查同意的,经拟转入专业导师组考核同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校对研究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对外校研究生转入我校的,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七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较长时间治疗的。
(二)经公派或学校相关机构批准派出,出国(境)访学、留学、调研、实习、参与学术活动等完成部分学业计划者,超出原定计划返校时间,因故需要延期1个月以上并经派出机构与接收院校审批同意的。
(三)需要中断学业进行创业的。
(四)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五)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持续离校1个月以上的。
第七十三条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应填写《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批,方可休学。
第七十四条 休学时间按学年计算,休学1学年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
第七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保留其学籍。
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在国际组织实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七十七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2周内填写《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无故逾期2周未申请复学的,按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七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1门课程补考2次仍不及格的,累计3门课程不及格(不含经补考及格)的,第2次中期考核仍不合格的。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复学。
第八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陕西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八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或3年,各专业的学制在其培养方案中具体规定。
博士研究生累计学习年限最长为6年(含休学),2年制硕士研究生累计学习年限最长为4年(含休学),3年制硕士研究生累计学习年限最长为5年(含休学)。
第八十三条 研究生如有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以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每次为1学期或1学年。延长学习年限的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超过学制的,需缴纳学费。
第八十四条 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其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向其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须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得提前毕业。
第八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已经结业的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达到毕业或授予学位要求的发放相应证书。
研究生在校学习满1年及以上、完成培养方案要求且成绩合格,中途退学者,可申请肄业,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八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所有研究生有义务协助学校完成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因研究生未完成辅助工作造成漏报、错报和学历信息无法查询等结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八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发现,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八十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十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生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学校关于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的其它规定。
第九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九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应事先经学校批准。
第九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设置一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九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劝阻或者制止。
第九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九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百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表彰和奖励学生,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一百零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告知书及决定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一百零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等学术失信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校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一百零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保证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申诉。
学校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对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普通专升本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问题由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解释。
西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7年8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含第二学位学生)、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积极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违纪事件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从轻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
(二)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骚扰、诬陷、引诱、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三)拒不承认错误或不配合调查的;
(四)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群体违纪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七)在处分解除前又因违法、违纪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从重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处分。
第七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享受校内各类资助的,自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起,终止资助,处分解除后,可重新申请;
(二)取消各种评优、推荐及荣誉称号、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受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励,截至处分生效之日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
(三)担任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涉及黄、赌、毒等行为,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者,经调查属实,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信贷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信贷活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邪教、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组织相关活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者,或佩戴宗教标志、穿戴宗教服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在校园内以任何形式传播宗教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持有、观看含有邪教、封建迷信、暴恐等音视频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传播相关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管理秩序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经劝阻不听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名称、标识等开展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因违反公民道德准则或大学生行为准则,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于有酒后闹事,或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乱扔乱砸物品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反学校门卫制度和访问制度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持有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八)在校园内宣传、推介、组织学生参与各类不良校园贷款、网络贷款,或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不良校园贷款、网络贷款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数额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毕业生离校前有违反本条(二)(五)项者,从重处分;
(十)其他扰乱学校教育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学习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宿舍空调使用管理办法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三)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相关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参与打架、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殴打他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纠集校内外人员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作伪证,妨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殴打、围攻学校工作人员,持械打人、斗殴,参与聚众打人、斗殴,学生干部参与打架等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或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他人有侮辱、诽谤、恐吓、猥亵、骚扰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以偷窥、偷拍、窃听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散布相关信息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骚扰、恐吓、辱骂学校工作人员者,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上课、考试、晨读晨练、晚点名、政治学习等),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1学期内无故旷课达1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54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二)1学期内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达3日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离校达7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三)周日(节假日)晚点名、晨读晨练无故缺勤一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四)顶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完成晨读、课堂考勤等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屡次上课迟到或早退,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六)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秩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各类考试、考场纪律,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构成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构成作弊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期间因违反考场、考试纪律而受到两次(含)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年论文或期末考试、考查论文等非公开发表论文存在严重抄袭、伪造,或由他人代替完成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盗用他人学术研究成果或将集体研究成果占为己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其他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偷窃、诈骗、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根据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抢夺、敲诈勒索财物者,比照偷窃加重处理;
(四)有协助上述行为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购买或协助处理赃物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助学贷款者,或在学校各类评比、表彰等评选和认定工作中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等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转借学生证、校园卡或者其他仅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账号,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伪造或者倒卖学校各种证、卡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其他因诚信缺失行为对个人或组织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网络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通过网络发布不当言论、传播不实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登陆非法网站,阅读、转载、传播各类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妨碍、破坏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四)将自己的网络社交软件账号或邮箱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五)其他违反网络文明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处分的管理权限与程序:
(一)本科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处管理,研究生的违纪处分由研究生院管理;
(二)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校授权学生所在学院按照相关程序核实违纪事实,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做出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相关材料分别报学生处、研究生院备案;
(三)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按照相关程序核实违纪事实,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做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初步处理意见、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由处分管理部门讨论做出处分决定,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校领导签发后生效;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初步处理意见、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必要时学生处、研究生院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
(一)违反考试纪律的的调查取证工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有关部门和学院配合;
(二)治安类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保卫处负责,有关部门和学院配合;
(三)涉及宿舍管理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后勤保障处负责,有关部门和学院配合;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有关部门和学院配合;
(五)其他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部门应对违纪事件或举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处分决定部门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相关调查单位及学院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材料或处分决定报送至相关部门,处分决定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处理建议或做出处分决定;学生处、研究生院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单位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调查过程中,如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拒绝接受质询或谈话,根据相关部门所掌握材料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受处分人所在学院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写明情况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确认;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发布网络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所在学院应督促其交回原领取的各种证件,并积极协助学生于2周内办理完成相关离校手续;对于受到除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各学院应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及时掌握学生动态。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及处分解除材料需归入被处分学生本人档案,所有处分决定书必须送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均从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休学的,处分考察期顺延。
第三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可在处分期满后2周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出具学生处分期间表现情况考察证明,并报处分决定部门审批,同意解除后,发给处分解除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有突出表现或者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毕业前处分未解除者,可综合考虑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个人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予以解除。需要提前解除处分者,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处分决定部门审批;同意提前解除处分的,书面通知受处分学生,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因违反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等学术失信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学校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作出限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05年9月8日校长办公会通过)同时废止。
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7年8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全力推进依法治校,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含第二学位学生)、专科生。
第三条 学生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校相关部门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二)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三)学生认为学校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处理)决定的依据或程序失当从而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学生对同一处分(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 处理学生申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
第六条 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7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中必须包含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必要时邀请校内外法律和教育方面的专家参加。其他委员从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中产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并及时登记;
(二)对学生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四)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复查决定三个环节组成。
第十条 学生对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学校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时限内未提出申诉,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书,并附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同时可以提交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学号、年龄、专业班级、凯发k8官网手机客户端的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实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申诉人亲笔签名;
(五)申诉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要件进行审查,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三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停止此项申诉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召开:
(一)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会议,作出相关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当事人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应回避;
(二)就原处分(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定性和程序进行讨论;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由申诉学生和做出原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当面陈述和申辩;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议后作出复查决定,必要时可进行投票表决,票数超过应参会委员人数的一半即为通过;
(五)根据复查结论出具复查决定书,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的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复查结论:
(一)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
(二)建议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
(三)建议变更原处分(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等决定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决定之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决定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决定之后,交由原处分决定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05年9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同时废止。
抄送:校党政领导,校党委委员,校长助理。 |
西北政法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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